宁波市运管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月28日颁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规范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明确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使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县所(处)大队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营运车辆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组织

二、加强政策引导,落实《办法》要求

1、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

2、客运企业、危运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货运企业应按要求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向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客运企业、危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按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每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经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设定超速、疲劳驾驶限值,及时提醒纠正违法行为、处理违法人员,建立完善监控台帐,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三、加强审核把关,严格行业监管

二是要严把年审关。7月1日以后,对未按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两客一危”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审验手续。

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4年4月29日印发

目前宁波市内已通过交通部审查列入公告的监控平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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